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目前各地水稻相继进入生长中后期,是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病虫防治的关键时期。近期较频繁的降雨天气适合“两迁”害虫的迁入和病害的发生流行。5月上旬,在桂南及桂中桂北部分县都出现了“两迁” 害虫迁入高峰,稻飞虱田间虫口密度上升较快,桂西南个别田块已出现落窝。据调查,近期迁入的褐飞虱比例比去年同期偏高近10个百分点,稻飞虱田间百丛虫量一般600~1600头,高的2512~4234头,局部田块高达5410~20000头。 5月上旬至中旬,稻纵卷叶螟在沿海、桂西南、桂西北、桂北南部均出现2~3个迁入峰,亩蛾量在沿海及桂西南局部水稻高达16666~38000头,个别田块高达80000头;桂北南部杂草亩蛾量15000~30000头,发生量接近2008年(大发生年)。随着雨季的到来,田间虫卵陆续孵化和外地虫源不断迁入,田间虫口密度还将继续上升,严重威胁粮食生产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好早稻中后期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强早稻中后期病虫害防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按照年初签订的防控责任状和《2009年全区水稻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方案》(桂农业办发〔2009〕49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力争把防治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争取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的防控领导指挥机构,增加投入,完善防控预案,建立责任和督导制度,层层落实防控责任,在防治关键时期,及时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组织打好早稻中后期病虫防控应急战、科技战、攻坚战。
二、强化监测预警,畅通信息传递
各地要加强病虫监测预警,准确预测预报,畅通信息传递,随时准确掌握虫情发展和防治进展,及时发布病虫情报,做到病虫早发现、早预警、早防控,预报准确率90%以上,病虫信息覆盖100%乡镇。按照《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完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防治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桂农业办〔2009〕27号)要求,从5月到10月,各市每周(周三8:30以前)向自治区植保总站上报水稻重大病虫发生防治信息,重大病虫暴发时实行日报制度,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县(市、区)间要建立病虫信息交流渠道和联防联治机制。
三、明确主攻对象,打好关键战役
早稻中后期病虫害防治主攻对象为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三化螟、稻穗颈瘟、稻纹枯病,重点抓好稻飞虱、稻纵卷叶螟防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主攻对象和重点区域,切实组织实施好早稻中后期病虫害两大关键防治战役。一是以防治第三、四代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为主,兼治纹枯病、三化螟战役;二是稻瘟病历史发生区主治稻颈瘟,兼治稻飞虱、纹枯病战役。同时还要注意抓好面上突发性病虫害的监测和应急防治工作。
四、强化科学防控,严格达标防治
要采取应急控制与综合防治相结合和因地制宜实行“抓重点,兼一般,主治兼治结合”、“治小(田)保大(田)”、“治上压下,治前控后”、“ 抓两头,控中间”等策略,打好关键时期重大防治战役,强化重大病虫重点区域治理,突出准确测报、达标防治和科学安全用药,因地制宜采取各种综合技术措施,减少对化学农药依赖。尤其要实行达标防治,对达到防治指标的田块一定要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应急防治,大面积严重发生时,采取专业化防治、统防统治、联防联治和群防群控相结合的应急处置措施,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要做好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供应,指导群众科学用药。要因地制宜推广频振式诱虫灯等绿色植保技术。
五、强化宣传发动,抓好示范带动
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防控工作宣传,正确引导媒体和社会舆论;要采取一切有效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重大病虫害发生情况、防治适期和主要技术。在防控关键时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民科学防治。各地要完善各级综合防治示范网络,围绕“稻-灯-鱼”等生态农业模式,在病虫重发区建立综合防治示范展示区,推广关键防治技术,展示科学防控的效果效益,推动面上防治工作。
六、强化农药监管,确保防治效果
各地要以实施农业部“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为契机,切实抓好水稻病虫用药质量抽查工作,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坚决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禁(限)用农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坑农害农行为,保障适销对路农药有效供应,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药。要抓好农药生产性中毒事件防范工作,做好科学安全施药。
七、加强工作督导,保障措施落实
为确保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建立、完善重大病虫灾情汇报制度、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从5月下旬到10月底,稻飞虱重发区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抓紧制定重大病虫害防控预案,争取以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在关键时期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工作督导,逐级落实防治责任,确保防治人员、资金和物资及时到位。农业部门主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挥,检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帮助解决防治中的实际问题。
自治区农业厅重大病虫防治值班电话:0771-5868258、2655323(自治区植保总站)。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